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科实验教学管理,规范实验教学过程,科学组织实验教学,全面提高本科实验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2〕1号)、《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等文件精神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科学实验方法和技能的训练,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使学生获得较为完整、系统的科学实验基本训练。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三条本科实验教学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原则,由教务处统筹管理与指导,各学院、专业、实验(实践)教学中心组织实施。
第四条教务处是全校本科实验教学工作的统筹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起草实验教学管理制度,组织全校本科实验教学,开展实验教学建设,组织重大实验教学改革,推广实验教学经验,汇总、上报实验教学数据;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实验教学条件建设,促进校内实验教学资源的共建共享。
第五条学院是实验教学工作的责任主体,在教务处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实验教学的全过程管理。主要职责包括:制订本单位实验教学规章制度的实施细则;负责实验教学的安全管理和其他日常管理工作;结合实验课程建设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
第六条专业和实验(实践)教学中心是实验教学工作的实施主体,全面负责本单位开出所有实验课程的教学组织与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制订本单位实验课程大纲和实验课程教学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开展实验教材(指导书)的建设与选用;进行实验教学研究工作,吸收科研和教学新成果、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开发实验设备,更新实验教学内容,优化实验教学项目;组织实验教师培训,安排教师承担实验教学任务。
第三章 教学内容管理
第七条实验教学包括非独立设课实验、独立设课实验以及开放实验三种。
(一)非独立设课实验。指理论课程内包含的实验,旨在促进学生深化理论知识,掌握实验的基本知识、方法和技能,锻炼动手操作能力以及利用理论知识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
(二)独立设课实验。指将一门或几门基础或专业课程进行有机整合,融实验理论、实验知识和实验技能为一体,在强化基本训练的基础上开出的系列实验,旨在培养学生基本实验思想、实验方法和综合应用能力;或以系列专业课程为基础,由多项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组成的实验课程,旨在培养学生综合运用知识,分析、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和自主实验的意识。
(三)开放实验。学校实行实验室开放制度,教师可组织学生在实验室开展教学计划外的实验教学,旨在发挥实验室在大学生科研素质与创新能力训练中的作用,提升实验室资源利用率,促进学生跨学科、跨专业学习。
第八条实验教学内容应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以能力培养为主线,以“产出导向”为遵循,有机融入实验室安全、动物伦理、创新创业、课程思政等教育元素,加强与科研、行业应用的联系。注重引入新技术,改造传统的实验教学内容和实验技术方法,构建“基础性实验、综合性实验、设计性实验、创新性实验”层层递进的实验教学内容体系。
第九条实验教学项目是承载实验教学内容的基本单元,各专业需按照四种层次开设实验教学项目。
(一)基础性实验
是由教师操作、学生观察,或由学生操作,并完成数据处理,以验证理论、说明原理和介绍方法为目的的实验,旨在让学生掌握基本的实验知识、实验方法、实验技能和实验数据处理方法,加深学生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理解。主要包括演示型、操作型、验证型等。
(二)综合性实验
是指实验内容涉及本课程的综合知识或与本课程相关的其他课程知识的实验。旨在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实验方法、实验技能,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设计性实验
是根据教师给定的实验目的、要求和实验条件,学生自行设计实验方案、独立操作完成的探索性实验。旨在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组织能力和自主实验能力。
(四)创新性实验
是学生通过批判性思维、创新性思维自主提出或结合教师的科研项目,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在教师指导下独立进行的开放实验。旨在使学生进一步掌握科学思维和科研方法,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得到有效提升。
第十条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是实验教学内容、实验教学方法和手段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学院应有计划更新实验项目,注重将科学前沿成果和行业产业先进技术及时转化为实验教学项目;发挥学校多学科优势,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比重,一般不低于课程实验总学时的30%,设有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的实验课程应达到实验课程总数的80%以上。
第十一条为给学生提供更多的学习途径,打破实验教学的时间和空间限制;解决真实实验条件不具备或实际运行困难,涉及高危或极端环境,高成本、高消耗、不可逆操作、大型综合训练等问题,实验(实践)中心可结合实验课程内容积极开展虚拟仿真实验项目建设,推进信息化与实验教学相融合。
第四章 教学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实验教学文档能真实反映各教学单位实验教学工作的状态,是组织实施实验教学、规范实验教学过程、检查实验教学质量、指导和评价实验室建设的重要依据。
(一)教学文档类型
1.实验课程大纲。是指导开展实验教学的纲领性文件,凡培养方案设置了实验学时的课程,都必须制定相应的实验课程大纲。独立设课实验的实验大纲应单独编写,非独立设课实验归并至其所在课程大纲中编写。
2.实验教材(指导书)。是体现实验教学目的、内容和方法的重要载体,主要包括实验理论、实验目的、实验方法、实验内容、预习思考题和讨论题等内容。所有实验课程必须有实验教材(指导书),独立设课实验应单独编写或选用实验教材(指导书);非独立设课实验应编写实验指导书。
3.实验报告。是考核学生实验操作技能、数据处理、分析与解决问题能力的主要依据。主要包括:实验名称、实验目的、实验原理、实验对象、实验方法、实验器材、实验记录、实验分析、实验结论、实验体会等内容。
4.学生实验考核记录。主要包括学生预习、出勤、实验操作、解决问题、数据处理、实验报告等成绩评定依据和学生实验成绩单。
5.其他教学资料。主要包括教师教案、预实验报告、实验项目基本信息表、实验开出情况记录和实验教学管理档案等。实验教学管理档案主要含各级实验教学管理文件、实验教学研究文档、实验仪器设备说明书与操作规程、实验室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等。
(二)教学文档保存。实验教学文档存档应与日常实验教学管理工作相结合,实行学院、实验(实践)教学中心两级存档。其中,学生的实验考核记录的保存年限为学生毕业或退学等离校后三年,实验报告的保存年限为学生毕业或退学等离校后一年,鼓励有条件的学院以电子文档形式长期保存。
1.学院存档内容
(1)本单位所承担实验课程的教学大纲;
(2)本单位所承担的实验课程的实验教材(指导书);
(3)本单位所承担实验教学项目基本信息表;
(4)学生实验考核记录。
2.实验(实践)教学中心存档内容
(1)本中心所承担实验课程的教学大纲;
(2)本中心所承担实验课程的实验教材(指导书);
(3)本中心所承担实验教学项目基本信息表;
(4)本中心所承担实验开出情况记录;
(5)本中心所承担实验教学项目的学生实验报告;
(6)其他。
第十三条实验教学项目管理
(一)教学项目建设。各实验(实践)教学中心必须按实验课程建立实验项目资料数据库,每年进行一次更新上报。
(二)教学项目变更。实验课程大纲规定的实验项目应按计划对学生开出。因特殊情况需增、减实验项目或实验学时的,应由课程所属学院或实验(实践)教学中心提出申请,经学院主管教学负责人主持论证、审查可行,修改实验课程大纲和相应的实验指导书,完成实验项目预实验,将实验项目申报书、论证材料、预实验记录及实验报告送教务处审批后方可执行。未经教务处审批,教师和实验人员不得随意更改实验项目和实验学时。
(三)教学项目实施。凡实验课程大纲规定的实验教学项目在教学中必须完成;根据学生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必须开设的项目(课程),若本实验(实践)教学中心不具备开设能力或条件的,应协调到具备开设能力和条件的其他实验(实践)教学中心完成教学任务。
第十四条实验教学运行
(一)教学任务安排。学校通过教务系统开展实验教学全过程的运行。各学院按照培养方案中的实验教学计划提前向各开课单位下达下一学期的实验教学任务,各专业、各实验(实践)教学中心按照实验教学任务,落实实验课教师,并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等准备工作。
(二)实验课程排课。各实验(实践)教学中心接到实验教学任务后,根据学生理论课安排、实验教学任务量、实验仪器设备台套数等情况,组织落实下一学期的实验授课计划,“实验教学日历”编制后报主管院长审核后,在教务系统中安排实验课表。教务系统中的实验课表将作为学校检查、督导和了解实验教学运行及秩序的主要依据。未在教务系统中排课或排课后未按课表上课的实验课程,原则上不予认定工作量。
(三)实验课程运行。各实验(实践)教学中心按照排定的实验课表开课,开课前必须有实验课程大纲、实验教材(指导书)、实验教学日历,实验课开出后应按时填好实验运行记录。因特殊原因(如停电、停水等)需调停课,实验(实践)教学中心需及时办理调停课手续。
(四)实验课程分组。组织教学时必须保证学生能够充分使用仪器设备。部分实验课程和实验教学项目因实验室容量和仪器设备数量限制,不能整班上课的,可实行学生分组教学,并编制学生分组名单和分组上课循环时间表,确保学生能够按质按量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五)实验安全管理。实验(实践)教学中心对实验课程相关教学项目开展立项前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并落实风险点安全监管责任,制定安全风险防护与应急处置措施。定期对各实验课程相关实验教学项目所涉及的人员、设备、物料、实验工艺和实验环境进行安全自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实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实验课程首学时应开展实验安全教育宣讲。
第五章 课程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实验教学结束后,由学院组织学生开展考核工作,教务处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六条严格落实实验课程学生的考勤管理。因故未完成规定实验教学项目的,补做后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因个人原因缺课达课程计划学时1/3及其以上者,实验课程考核应判定为不合格,学生须重修该门课程。
第十七条实验课程考核不能单纯以实验报告代替,应根据课程特点,采用常规考核、操作技能考核、卷面考核、提交实验结果和答辩等多种方式,加强实验过程考核,关注学生动手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
(一)常规考核包括预习报告、实验原始记录、数据分析与处理能力、实验报告等。
(二)操作考核包括实验操作技能、实验常见问题的分析与处理。
(三)卷面考核包括实验原理、实验理论、实验技术和实验方法。
(四)提交实验结果包括实验报告、实物作品、研究报告、论文或实验总结。
(五)答辩主要指以交谈和随机提问方式,考核学生实验过程、实验结果以及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八条实验教学考核应具备科学合理的区分度,能够反映学生个体之间的水平差异。
第十九条非独立设课实验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参加相应理论课考试;考核合格者可将实验成绩折算计入课程考核总成绩,可按10%~30%计入总成绩折算比例一般不能低于实验学分占课程总学分的比例。独立设课实验的考核,单独记载成绩,实验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第六章 教学人员管理
第二十条实验课主讲教师原则上应由中级以上职称的本专业教师担任,助教职称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可作为实验指导教师协同开展授课。
第二十一条首次主讲实验课的教师,必须经过试讲,试讲合格后方可上课。
第二十二条实验课教师(含主讲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工作职责
(一)开课前
首次主讲实验的教师、首次开设的实验课程和实验项目必须由实验(实践)教学中心组织开展试讲和预实验,试讲合格、预实验通过后方可开课。实验主讲教师要做好实验教案的编写工作。
(二)实验前
实验主讲教师应向学生布置预习任务;给学生讲述本实验的目的、原理、方法、操作规程、技术安全要求及注意事项;要求学生在实验操作前,以适当形式学习实验安全、实验守则等实验室规章制度。实验技术人员应认真做好实验物品的准备,确保实验材料齐全、实验仪器设备和安全设施完好。
(三)实验中
实验主讲教师穿白大衣进入实验室,在教学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岗,以保证实验教学的正常进行。主讲教师应认真巡视学生实验,随时回答学生提问,主动耐心地指导并纠正学生不规范的操作,积极引导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着重培养学生独立操作能力和自主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做好过程评价记录;对不遵守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的学生,有权令其停止实验。实验技术人员应辅助主讲教师,做好学生实验指导工作。
(四)实验后
实验主讲教师应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并做好成绩评定工作,下次实验前应对上次实验及报告进行讲评。实验技术人员对领出物品和物品使用情况、设备运行情况等进行记录;回收实验物品、组织开展卫生清扫;对仪器设备进行及时维护、送检维修;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保证后续实验教学顺利进行。
第二十三条学生实验守则
1.实验前,按实验主讲教师的预习要求做好预习,明确实验目的和要求,了解实验的基本原理,明确实验的重点和安全要求,了解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置方法。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或缺课。迟到15分钟以上或无故不上实验课者,以旷课论处。
2.学生一律穿白大衣进入实验室,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尊重实验课教师,服从安排,自觉维护实验教学秩序。认真学习实验室规则、仪器设备操作规范和安全注意事项,对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必须按要求穿戴安全防护用具。保持实验室的严肃、安静,不得在实验室内大声喧哗、嬉闹,不准在实验室内进食、吸烟和乱吐乱丢杂物。
3.实验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实验课教师的指导和安排。以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实验,认真操作、仔细观察,真实、客观地做好原始实验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实验课教师,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事故损失。对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工具者,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处理;严防事故,确保实验安全,造成事故者,追究其相关责任。
4.实验完成后,归还仪器、工具,清理实验场地,经实验课教师同意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5.实验课程结束后,独立完成实验报告,不得抄袭或臆造。实验报告要求格式规范、图表清晰、字迹工整、数据齐全、讨论和分析问题简明扼要、表达清楚,并按相关规定及时提交实验报告。
第七章 教学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学院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实验教学过程检查和教学质量监控,定期开展实验教学检查。注重利用先进教学理念、前沿技术等推动教学体系和教学方式方法改革,推行基于问题、基于项目、基于案例的教学方法,加强综合性和设计性实验项目的开发。
第二十五条实验教学质量监控纳入学校本科教学质量监控范畴,教学评估中心定期组织有关专家检查各学院的实验教学质量,开展定期听课,检查实验开出情况,针对实验教学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十六条实验课程结束后,由课程负责人组织开展课程目标达成评价,并对存在的问题持续改进。学院需定期检查持续改进的实施情况并评估改进效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各学院可根据此管理规定,结合本专业特点制定具体的实验教学管理细则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